第28 章

  诵虚词,则力少而非多。君人者不察也,以战必损其将,以守必卖其城。

  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民非战无以效其能,则虽险不得为诈。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损。民见相誉无益,相管附恶;见訾言无损,习相憎不相害也。夫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国治矣。

  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虽桀为主,不肯诎半辞以下其敌。外不能战,内不能守,虽尧为主,不能以不臣谐所谓不若之国。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于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无耕,危者无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今欲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民故不务耕战。彼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不归其节于战,则兵弱于外。入而食屈于内,出而兵弱于外,虽有地万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

  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被矢石,其民之欲为之?非!如学之,所以避害,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

  题记:即严格遵守法令

  译文:

  现代的国君没有不用乱国的方法去治国,所以他们小小地搞,国家就小乱;大大地搞,国家就大乱。因此,国君没有能够世代统治人民,而世界上没有不乱的国家。什么叫做用乱国的方法去治国呢?例如任用贤人,就是现代国君们采用的治国方法。然而,这样治国,正是乱国。因为人们所谓贤是良善、正直,但良善正直的名声出于他们的党羽。国君听他的言论,认为他是贤能;问他的党羽,都称赞他是贤能,因而不等待他立功,就给予官爵;不等待人有罪,就加以刑罚。这种情况,正是使贪官污吏有所凭借而成就他们的奸险;使小人有所凭借而施展他们的巧诈。既然树立了官吏和人民进行欺诈的根本,而希望他们长出端正和诚实的枝叶,即使是大禹也不能支配十人之多;而况平庸的国君怎能统治一国的臣民?那些结成党羽的人们不等待国君,而就能搞成自私的勾当,国君从臣民中间,提拔这样一个人,臣民就背叛国君而倾向私交。臣民背叛国君而倾向私交,国家就弱了,大臣就强了。国君认识不到这一点,不是受外国的侵犯,就要被百姓所推翻。那些人谈说的技术,愚昧和智慧的人一齐学习,学士向谈说的人学习,因而人们都放弃实际工作,去诵读空虚的言论。人们都放弃实际工作,去诵读空虚的言论因而国家也就实力少、而诽谤多了。国君认识不到这一点,用这样的臣民去战争,必定损兵折将;用这样的臣民去守卫,必定出卖城邑。

  因此,现在有明主忠臣出现能够统治他们的国家,不能片刻忘掉法度。打破战胜党羽的奸巧,制裁并取消虚妄之言,是依照法度统治。使官吏除了法度之外没有凭借的东西,那么,即使再奸巧也做不了坏事。使百姓除了战争没有施展他们能力的地方,那即使再奸诈也不能做出坏事。用法度来统治,在关系密切相互赞誉的,不会对他人有什么好处,相互诋毁的,不会对他人有什么损害。百姓见相互称誉没有什么好处就相互监督抨击坏人,见诋毁没有给他人带来什么损害就习惯于相互监督但不去损害他人了。喜爱某人,而不对其偏私;憎恶某人而不去贬损他。喜爱和憎恶都有正确之途是统治的至高境界。所以我说运用法度国家就治了。

  有一千辆兵车用来守卫国家,可以独立存在;有一万辆兵车用来征战的国家,可以十分巩固。即使桀为君主,也不肯向敌人说半句软话。对外不能征战,对内不能防守,即使尧为君主,也不能不向不如自己的国家讲和称臣。由此可见,国家受到他国的重视,国君受到尊重,就在于自己的力量。力量是提高国家和君主地位的根本,而国君没有全力追求这些,为什么呢?国君役使百姓,劳苦的事就是耕田,危险的事就是战争。这两件事,孝子为了他的父亲、忠臣为了他的国君,都难以做到。现在想役使百姓,交给他们孝子忠臣都难以做到的事,我以为除非以刑罚来迫使他们,以奖赏来驱使它们不可。但现在的君主,没有不放弃法度而任用巧言与智慧的人,把功劳和力量置于后面,把仁义摆在前面。百姓因此不致力于耕战。人民不把力量集中在耕田上,国内的粮食就缺乏了,不把节义放在战争中,对外兵力就弱了。在内缺乏粮食,对外兵力薄弱,即使有国土万里,带甲将士百万人,同独自站在平原上一样。古代帝王能让他的臣民上刀山,冒飞箭和飞石。他的百姓想这样做,不如教他们这样,从而免于刑罚。所以我们教令:百姓想追求利益,不耕田,就得不到;想避免刑罚,不去作战,就不能免除。国内的人民没有不先致力于耕沾然后才得到他们的安乐的。所以田地少而粮食多,人民少而兵力强。能在国内做到这两点,那么就成就王道霸业了。

  定分第二十六

  原文: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