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古代的对偶婚分为两个阶段或者两种方式,第一,望门居制,据说大禹和涂山氏就是这样搞的;第二,居妇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易洛魁人。
还有就是一夫一妻制了,据《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的父系社会里,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所以,所谓的一夫一妻,在中国,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
注意啦,如今,这传统在中国大地有发扬光大的苗头。
《独立宣言》称: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
的确,这话说得太好了,在中国,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财产继承,包括王位继承,都需要有个亲疏远近,慢慢的,大家就分清爹亲还是爷亲了。
这一点,在商朝的王位继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终弟及,无弟传子,汤至南庚,弟死后传兄之子。
商朝中期,阳甲至于祖甲,兄终弟及,弟死后传弟之子。
商朝晚期,祖甲之后,父死子继完全代替兄终弟及。
一句话,一夫一妻制确立后,父死子继的继承法确立,婚姻制度,遂成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
不过大家都知道,其实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
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
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
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
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
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而且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
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
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
《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
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
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
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
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
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
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
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
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在礼法中,妾的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
像是前文已经简单说过的,《礼记》规定:“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周礼》:“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一百二十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它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
至于古时婚姻的礼仪的话,啊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想必大家都了解了,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
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如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
《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
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问名则是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
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紧跟着就是纳吉,这是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
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然后是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
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
《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
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
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接着是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
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最后就是亲迎了,这又称迎亲,是六礼中第六礼。
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
《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
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
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
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
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
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
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
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
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
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
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
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
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于是经过此“六礼”后,婚姻正式成立。
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
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说了结婚制度,也可以给大家说说离婚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实行的是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
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首先是出妻制度,所谓的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这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无子,即妻子不生小孩,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
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
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
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至于和离制度的话,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其实是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的。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而义绝制度的话,首先,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至于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
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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